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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沈家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沈家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334号原告:张军,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沈家茹,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军与被告沈家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清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被告沈家茹立据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成本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地址错误,案件受理后原告又未能提供正确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大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