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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玉与陈广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陈广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37号原告:崔玉,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广永,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崔玉诉被告陈广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靖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