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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孙章砚、关晓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章砚,关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孙章砚,男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关晓颖,女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职工,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章砚申请执行关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1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