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吴海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185号被执行人:吴海明,男性,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大同县许堡乡大王村。本院作出的(2017)晋022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吴海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吴海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