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立、李小龙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帅帅、冯文博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龙,林国传,林立,解帅帅,冯文博,高旭,郭梦禹,邓彩姣,谭东华,杜远杰,邓赛赛,赵瑞瑞,刘远文,何可,夏元钊,林紫华,田娟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龙,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国传,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立,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江西省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萍乡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解帅帅,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鹿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文博,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鹿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旭,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鹿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梦禹,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鹿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彩姣,又名邓凤,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郑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东华,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英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杜远杰,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封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赛赛,男,1997年1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商丘市睢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瑞瑞,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远文,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可,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元钊,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紫华,曾用名林国平,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田娟娟,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鹿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立、李小龙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审被告人解帅帅、冯文博、高旭、郭梦禹、邓彩姣、谭东华、杜远杰、邓赛赛、赵瑞瑞、刘远文、何可、林国传、夏元钊、林紫华、田娟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185刑初60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二、被告人李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三、被告人解帅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四、被告人冯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五、被告人高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六、被告人郭梦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七、被告人邓彩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八、被告人谭东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九、被告人田娟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十、被告人杜远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十一、被告人邓赛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十二、被告人赵瑞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十三、被告人刘远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十四、被告人何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五、被告人林国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六、被告人夏元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七、被告人林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271005.3元、赃车的变价款以及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85353元,均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林立、李小龙、解帅帅、冯文博、郭梦禹、谭东华、杜远杰、邓赛赛、刘远文、何可、田娟娟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小龙、林国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小龙、林国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小龙及原审被告人林立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诉人林国传及原审被告人解帅帅、冯文博、高旭、郭梦禹、邓彩姣、谭东华、杜远杰、邓赛赛、赵瑞瑞、刘远文、何可、夏元钊、林紫华、田娟娟犯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李小龙、林国传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龙、林国传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刑初6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荣审 判 员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