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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613季海斌与刘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斌,刘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4613号原告:季海斌,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刘桢,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原告季海斌诉被告刘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桢偿还原告季海斌借款59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刘桢负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季海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争议。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学和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