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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姣与卢家会、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姣,卢家会,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512号原告:冯姣,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卢家会,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白雪,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冯姣诉被告卢家会、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被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家会、白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家会、白雪归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卢家会、白雪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以本金1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家会、白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日期2016年11月24日,于2016年12月5日前归还。如未按时还款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日期的1.5%计算,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卢家会、白雪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家会、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款合约和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家会向原告冯姣借款10000元,被告卢家会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借款合约一份。借款合约中载明:“今因经营需要,向冯姣借人民币大写壹万整,小写1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11月24日,于2016年12月5日前归还。如未按时还款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日起的1.5‰计算,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冯姣与被告卢家会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卢家会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卢家会返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卢家会所负债务系被告卢家会、白雪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家会、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家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冯姣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冯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家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