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朵多吉才旦与被告李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朵多吉才旦,李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财保4号申请人:朵多吉才旦,男,蒙古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被申请人:李军,男,回族,系青海省门源县人。申请人朵多吉才旦与被申请人李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朵多吉才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在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有的车牌号为青C505**号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朵多吉才旦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在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