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与陈志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陈志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384号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L2508868-9。负责人:张华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现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位,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陈志位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