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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与陈志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陈志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384号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L2508868-9。负责人:张华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现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位,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陈志位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