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玲与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699号原告:高玲,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原告高玲与被告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玲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