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打工。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6月02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润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借用其弟弟曹某某的小轿车时,从该车里将曹某某的驾驶证偷走,并且通过电线杆上所留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到一名陌生男子,以60元的价格将曹某某驾驶证内的照片换成其本人照片,曹某某变造驾驶证后一直使用至今,直至2016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号重型半挂章引车,在乌审旗某某苏木境内,沿S2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215线329公里(陶利收费站)处时,被乌审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曹红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现场查获视频及询问笔录、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适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予以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呼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敦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