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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诉郭永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郭永胜,屠志良,陈立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6号楼181室。法定代表人:屠志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胜,男,195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审第三人:屠志良,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审第三人:陈立红,女,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上诉人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屠志良是合伙关系,挂靠上诉人处对外经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股东关系,本案应移送屠志良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原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