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6241号原告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20层124号。法定代表人郑先付,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环路金马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张全义。原告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先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执行合同未付款6600元;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1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一份展览工程承建合同,展览工程发生地为郑州市会展中心。被告2016年6月7日预付了5000元作为合同的首付款,原告按合同要求于2016年6月24日下午将搭建好的桁架特装交付给被告,被告展览期间正常使用,原告按合同执行完合同内容,原告以电话、信函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余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及理由推拖付款。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展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1600元;展览工程发生地为郑州市会展中心;该展览工程施工时间自2016年6月24日起6月25日下午16点止;被告在合同签订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8600元,余额在原告搭建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当日付清尾款3000元;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赔偿另一方。2016年6月7日,被告预付了5000元作为合同的首付款。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被告进行了展览,但被告未支付余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展览工程承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约履行。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报酬6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赔偿另一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60元,在其应受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报酬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古思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违约金1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市靓车逸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