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诉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772号原告: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唐山。经营者:于泓,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海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军,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乐亭县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工作人员,现住乐亭县。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董助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立岩,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诉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唐山海港盛雅装饰材料店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