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亿达兴旺幕墙有限公司、房国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达兴旺幕墙有限公司,房国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718号原告: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许圣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年(特别授权),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达兴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被告:房国枝,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李沧区。原告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达兴旺幕墙有限公司、房国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仁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