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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远强、陈秉义与陈秉义、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强,陈秉义,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991号原告:杨远强,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秉义,性别:××,市民。被告: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杨谈乡下院村。法定代表人:陈秉义,该矿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远强与被告陈秉义、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电话与被告陈秉义联系无法接通,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仍无法向被告陈秉义、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杨远强不能提供被告陈秉义、山西省曲沃县豹峪沟铁矿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远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1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