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梁广秦与伍尚锋、胡永辉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77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辉,伍尚锋,梁广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辉,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达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尚锋,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广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师。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胡永辉因与被上诉人伍尚锋、梁广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14时15分到庭,但上诉人胡永辉没有到庭。2017年6月14日,上诉人胡永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达辉向本院递交书面说明,称其同一时间参加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7989号案的开庭审理,导致上诉人胡永辉及其代理人没有到庭,请求另行安排出庭时间。欧阳达辉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欧阳达辉和陈某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永辉所述不能出庭的原因系能够提前告知本院的,但上诉人胡永辉在本应出庭的时间之后才告知本院,且未对其没有及时告知本院作出合理解释。此外,即使上诉人胡永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在没有及时告知本院的情况下,上诉人胡永辉本人亦可以出庭。再者,上诉人胡永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与另一律师共同代理其所述的其他案件,故上诉人胡永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非完全不能出庭。综上所述,上诉人胡永辉不能到庭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胡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永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上诉人胡永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