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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祖兴与段吉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兴,段吉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39号原告:李祖兴,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被告:段吉炼,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李祖兴与被告段吉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祖兴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李祖兴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