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娄红战、高金蛋、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娄红战,高金蛋,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住所地:垣曲县。负责人:裴元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红战,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金蛋,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轩,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周统照,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红战、高金蛋、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和被上诉人娄红战、高金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轩、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统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事实及理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养护期间,根据保险条款不予赔偿。娄红战、高金蛋、物流公司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娄红战一审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高金蛋、物流公司赔偿损失323942.8元。一审法院查明:晋甲号重型牵引车及晋乙挂是高金蛋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挂靠物流公司从事经营。2016年7月21日,高金蛋驾驶晋甲号重型牵引车及晋乙挂,在闻垣路口南50米路段停车修理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体后滑,将正在车底修理的娄红战挤压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金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娄红战经鉴定为三个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12000元、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3500元由保险公司预交。车辆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娄红战虽系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居住、生活多年,一直在县城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故对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娄红战的各项损失为:伤残赔偿金为:123974.4元、医疗费58756.8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2184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60元、医疗康复器械费460元、财物损失500元。上述损失共计257641.2元,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500元,至于剩余的137141.2元,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根据庭审查明,该肇事车辆并不是经营性维修,而是打黄油,属于日常养护范畴,且事故发生地点是路边,而不是养护场所,故保险公司以此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娄红战各项损失257641.2元;二、鉴定费8500元(两次),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高金蛋、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三、驳回原告娄红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红战负担680元,被告高金蛋、垣曲县豪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高金蛋驾驶的晋甲号重型牵引车及晋乙挂车在公路上停车保养,由娄红战给车辆打黄油时发生车体后滑,将娄红战压伤。该事故的发生,不是在汽车修理场所,而是在公路上,原审未认定事故发生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载明的养护场所、养护期间,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养护期间不予理赔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