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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王晓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王晓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初2794号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室,注册号9137021332594726X3。法定代表人:马英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惟佳,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蕾,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62787882。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晓杰,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王晓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英豪、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惟佳及孙蕾蕾、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份,被告将其负责施工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大厦x座部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原被告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但自2015年9月底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30000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王晓杰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认欠原告工程款3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却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支付,从而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律解决,敬请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认可欠付安装费3万元,但需要1年才能还清该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2016年5月12日王晓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欠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隔断工程款叁万元。”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上述事实,有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存在真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给原告书写了3万元的欠条,并对欠款事实认可,现原告要求其支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晓杰为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书写的欠条明确了是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该款并非王晓杰个人债务,王晓杰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青岛青启空间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青岛浩美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潘 蕾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