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东阳、原审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东阳,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园博路6号青云街道办事处办公楼308、309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汕,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阳,男,白族,1970年1月3日生。原审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地块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主楼10层24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汕,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东阳、原审被告云南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诉争事实已经明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4元,减半收取计9927元,由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剩余的9927元,退还给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