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王晓宁、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宁,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秀礼,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洪,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宁与上诉人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宁与上诉人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均申请撤回本案一、二审诉讼。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诉申请,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晓宁撤回起诉;三、准许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共计20元,由王晓宁负担10元,由青岛三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娜审判员 王化宿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