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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97号原告:李长海,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福洞镇富阳社区。委托代理人:李利斌(系原告儿子),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福洞镇富阳社区***组。被告: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兴文街46号。法定代表人:葛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希波,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和龙市兴文街46号。李长海与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长海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