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刘思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思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23号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镇龙潭大道。法定代表人:严文俊,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思仪,女,1995年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思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