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明平松、刘水英与缪礼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平松,刘水英,缪礼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明平松。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水英。被执行人缪礼鄂。申请复议人明平松因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明平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明平松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明平松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