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黄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黄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81民初625号原告李军,男,1981年5月3日生,壮族,居民,住宜州市。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日升,男,1968年7月26日生,居民,住宜州市。委托代理人覃红霞,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军诉被告黄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日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扣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给原告,从2016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最初约定合股在玻钢厂开采石粉场,原告就出了40000元购买粉机,机子买回来后因用电问题合股不成。被告要求给其独自经营石粉场,要求原告留机械给被告,被告承诺在2016年10月30日给粉机钱给原告,被告遂留下机械独自经营。2016年3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还承诺每月支付1分利息给原告。到2016年10月30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利息也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原告李军对自已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6年3月2日欠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数额、利息的约定。被告黄日升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日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李军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李军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所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李军与被告黄日升系朋友关系,2015年双方约定合伙开办石粉场,为此,原告李军出资购买了价值40000元的粉机。之后由于其他原因,原告李军退出合伙,其所购买的粉机由黄日升管理使用。2016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经协商后被告黄日升认可尚欠原告李军4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给李军。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军购买粉机现金肆万元正(¥40000元),还款日期2016年10月30日还清,加利息1分每月肆佰元(400元)。”被告黄日升出具欠条后未能还款,原告催款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曾虽为合伙关系,但双方经过清算后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且被告自愿出具欠条给原告,故本案可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被告黄日升尚欠原告李军4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款为凭,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日升未能归还,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归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日升归还给原告李军欠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日升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旺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