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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秦军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秦军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19号原告王志勇,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华,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秦军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诉属确认之诉,诉讼费应按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