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秦军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秦军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19号原告王志勇,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华,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秦军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诉属确认之诉,诉讼费应按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