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桂琴诉刘雪芬、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2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桂琴,刘雪芬,李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8财保124号 申请人:林桂琴,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雪芬,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林桂琴与被申请人刘雪芬、被申请人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桂琴于2017年6日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雪芬、被申请人李军所有的位于古湖街道办环城南路263号观岭国际社区10号楼1单元第1层1-1-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林桂琴提供了坐落于隆昌县石燕桥镇上流村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00537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隆国用(2010)第03259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桂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雪芬、被申请人李军购买的位于古湖街道办环城南路263号观岭国际社区10号楼1单元第1层1-1-7号住房一套,期限3年; 二、查封申请人林桂琴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石燕桥镇上流村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00537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隆国用(2010)第03259号),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496元,由申请人林桂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