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东强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强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1刑初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东强,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汪清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大兴沟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林检刑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强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孙东强为解决其岳父家过冬烧材,驾驶农用四轮车,携带油锯,未经批准,先后四次擅自前往大兴沟林业局红石林场88林班3小班内和84林班6小班内盗伐林木47株。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3.23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车辆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卢某、由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东强的供述、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强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国有林木3.236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东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东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橘黄色西德牌250型油锯一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