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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涂汉平申请执行杨 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汉平,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涂汉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杨忠,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在涂汉平申请执行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应当履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现被执行人杨忠均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忠无银行存款、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涂汉平申请执行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申请执行人涂汉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杨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邓焱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