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891郭志文与孟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文,孟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891号原告:郭志文,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被告:孟军军,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郭志文与被告孟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郭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志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575元,由原告郭志文负担。审 判 长 狄毅琼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冯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