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恢复房屋他项权利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4行初7号原告于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街5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1230200001700463E。法定代表人崔凤臣,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道军,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纠纷调处科科长。第三人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8201141412,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32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恢复房屋他项权利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被告同意为其办理恢复抵押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为原告于某恢复抵押登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明审 判 员 施宝忠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