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成平与上海国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平,上海国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497号原告:刘成平,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值职业,住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秉林,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787号215室。法定代表人:郭宗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成平与被告上海国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刘成平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成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经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