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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赵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赵凤利,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7日,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赵凤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