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靖坤、江海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靖坤,江海涛,王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42号申请人陈靖坤,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江海涛,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申请人王宇航,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申请人陈靖坤因与被申请人江海涛、王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宇航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李宪文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提供李宪文的坐落于巴彦镇元宝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综合楼2单元7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巴房权证字第××号,档案号A-4-12-23,面积108.55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宇航所有的坐落与巴彦镇吉庆街公园丽景小区四期9栋3单元17层1702号,面积108.5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