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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永熙、李万银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熙,李万银,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熙,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李万银,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6-3。主要负责人:蔡伟。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关于申请人王永熙、李万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冷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