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运忠与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忠,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忠,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全。申请执行人王运忠与被执行人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邛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0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运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给付���款3592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运忠尚未受偿的35925.25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邛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04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家语家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运忠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