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泉诉被告其木德才仁、娜仁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泉,其木德才仁,娜仁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37号原告刘金泉,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其木德才仁,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娜仁满都拉,女,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泉诉被告其木德才仁、娜仁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泉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