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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8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纪超与被执行人刘铁柱、黄新萍、刘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超,黄新萍,刘文君,磐石北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828-4号申请执行人:纪超,男,1978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新萍,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君,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磐石北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61055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超与被执行人刘铁柱、黄新萍、刘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铁柱、黄新萍、刘文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00元、迟延利息652813元、执行费30928元,但至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铁柱、黄新萍、刘文君的银行存款28535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树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