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升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8刑初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升和,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升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升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升和在自己家院坝内与其公公张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又与其妹夫高某争吵,随后被告人李升和在冲向高某时,经过其婆婆徐某1身边,用手拐将徐某1推倒,导致徐某1手部、腿部受伤住院治疗。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于2016年3月29日受伤的左腕部及左髋部功能障碍分别已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升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诉请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李升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她没有推倒被害人徐某1。案发当天,她因土地问题与张某1发生口角,后又与高某发生口角,高某冲过来打她时,她就跑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升和在自己家院坝内与其公公张某1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又与其妹夫高某争吵,随后被告人李升和冲向高某,在经过被害人徐某1身边时,手拐将徐某1撞倒,导致徐某1手部、腿部受伤住院治疗。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于2016年3月29日受伤的左腕部及左髋部功能障碍分别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为高某于2016年3月29日电话报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侦查。2、抓获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7月18日在被告人李升和家中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3、勘验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兴文县五星乡胜果村徐某1住宅场坝内,2016年3月29日15时20分,徐某1坐于场坝内一藤椅上,左手腕处肿胀,裤腿上可见明显灰尘痕迹。4、住院病例、入院证、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出院证明书等,证实徐某1在兴文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5、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兴公宜(法)鉴(临)字[2016]031号法医学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12016年3月29日损伤致左腕部及左髋部功能障碍分别已构成重伤二级。6、证人证言:(1)张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徐某1的大儿媳妇,被告人李升和是徐某1的二媳妇。2016年3月29日,张某1(徐某1丈夫)过生,许多亲戚在张某1家吃饭,李升和没有参加。午饭后,被告人李升和分别与张某1、高某在院坝内发生争执。后高某向李升和走过去,李升和从家里拿了一把20cm的尖刀向高某冲过去,她拦住李升和,李升和就回去了,她以为没事就转身往屋里走,之后看见徐某1躺在了地上,左手和左股部骨折了,她听见徐某1说是被被告人李升和推倒的。(2)张某3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徐某1的三女儿及高某的妻子。2016年3月29日,张某1(徐某1丈夫)过生,许多亲戚在张某1家吃饭,李升和没有参与。午饭后,被告人李升和与高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升和回家拿了一把尖刀冲向高某,经过徐某1时手拐用力推了徐某1一把,把徐某1推倒在地上,致使其左手骨折,左脚不能动弹。(3)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徐某1的女婿(张某3丈夫)。2016年3月29日,张某1(徐某1丈夫)过生,亲戚都在张某1家吃饭,李升和没有参与。午饭后,被告人李升和与他起了争执,被告人李升和准备向他走过来时被张某2拦住了。过了一会二人又争执起来,被告人李升和从家里拿出一把刀朝他冲过来,用力推倒了在场坝头挡住李升和的徐某1,致使徐某1左手腕和左股骨折。(4)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他的亲家张某1过生,亲戚都在张某1家吃饭。大概15时左右,他在屋里看电视,听到屋外有人争吵,走出门看到李升和向坝子中间冲过去,当他跑到场坝时,徐某1已经到在了地上,并听见徐某1说是李升和推的。徐某1左手和左脚都受伤了。(5)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她的哥哥张某1过生,亲戚都在张某1家吃饭。15时左右,李升和与高某吵了起来,李升和背着一只手向高某走过去,她跟着徐某1走到场坝中间的时候,李升和用手拐子推倒了徐某1,徐某1左手腕和股部骨头受伤。(6)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29日,她的亲家张某1过生,亲戚都在张某1家吃饭。15时左右,被告人李升和与高某争吵了起来,李升和与高某相互朝对方走过去,李升和用手臂推倒了在两人中间的徐某1,致使徐某1手腕和屁股骨头受伤。当时李升和手中拿着一把20cm左右的尖刀。经辨认,陈某辨认出李升和。(7)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张某1及李升和的邻居。2016年3月29日是张某1的生日,他在张某1家吃饭。15时左右,他听到屋外李升和在争吵,出门后就看到徐某1躺在地上喊痛,还说是李升和推的。徐某1左手左脚当时动不了了。李升和与徐某1平时没什么矛盾,但和张某1、高某经常理嘴。(8)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15时左右,他喝了酒后在场坝外休息,后来看到徐某1被推到在地,他看到时徐某1已经倒在地上了。后来李升和也没来看望过他与徐某1。李升和住在他隔壁,与他们没什么来往,李升和性格怪异。(9)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15时,他在其母亲徐某1屋里睡觉,后徐某1被推倒在场坝里,他出来之后,在场的人都说是李升和把徐某1推倒在地的。徐某1受伤住院期间,李升和没去看望过。(10)张某6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中午,徐某1被推倒的时候,他开车送亲戚回家,未在现场。李升和与他的父母关系一直不好,徐某1受伤后李升和也没去看望过。7、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9日,张某1过生,亲戚都在张某1家吃饭,李升和平时与她们关系不好,没有参与。午饭后她在场坝站着耍,李升和与高某吵了起来(她站在两人中间),后李升和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冲向高某,李升和经她身边时,用手拐子推了她一把致使她倒地并受伤。受伤之后李升和一直没有来看望过她,也没有出医药费。8、被告人李升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9日,她的公公张某1过生,许多客人在张某1吃饭,她因为平时跟他们关系不好,就没有去。午饭后,她在自家场坝内与高某发生了争吵,高某从场坝里朝她冲过来,她怕高某打她她就跑了,跑到了她大哥的坟前,晚上回家才知道徐某1摔伤了。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升和出生于1967年8月13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升和与高某发生纠纷,在冲向高某时将被害人徐某1撞倒,导致被害人左腕部及左髋部功能障碍分别构成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起诉认定被告人李升和犯故意伤害罪。经查,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告人李升和与高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李升和冲向高某欲进一步与高某理论或者打击高某。但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李升和并无伤害被害人徐某1的主观故意,也并未开始实施打击高某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李升和冲向高某过程中,经过被害人徐某1身边时,对于徐某1可能被其撞倒而受伤的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李升和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应属犯罪过失。关于被告人李升和辩称,其没有推倒被害人徐某1。经查,被告人李升和在冲向高某时,有证人张某3、高某、张某4、陈某在场目击被告人李升和经过被害人徐某1身边时将被害人徐某1撞倒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李升和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升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卓人民陪审员 罗叙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