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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盐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麦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永济市盐业公司,杜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永济市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星,经理。被执行人:杜麦丰,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永济市盐业公司与杜麦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麦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麦丰所有的晋MQ58**号五菱牌车一辆、晋MVU1**号东风雪铁龙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