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79号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东方家园第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9069123T(1-1)。法定代表人:李宪华,总经理。被告:汪小丽,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