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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新疆春天鸿运来彩钢有限公司与徐长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春天鸿运来彩钢有限公司,徐长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春天鸿运来彩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长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新疆春天鸿运来彩钢有限公司与徐长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款本金211300元,诉讼费2235元,申请执行费3103元,评估费5800元,合计222438元,已付196000元,剩余案款26438元,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热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