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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彩雪和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彩雪,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肖彩雪,女,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24民事判决书,肖彩雪和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肖彩雪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0元、违约金自2014年1月22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278元、负担执行费522元,共计4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市坤帮得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件款500元,现已发还申请人肖彩雪,剩余案件款41500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