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郑汝宝与潘乐庚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汝宝,潘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80号申请人郑汝宝。被申请人潘乐庚,农民。原告郑汝宝诉被告潘乐庚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汝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立宁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