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培友与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友,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7997号原告:潘培友,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颜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号育才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潘培友与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入围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培友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培友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区县联盟网福建省泉港站授权给原告经营,有效期为15年,加盟费(网站使用费)共计15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其义务。被告于2011年7月6日公布了《中国区县联盟全国管理总部关于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退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承诺签订合同2年后可申请退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将网站后台的权限开通给原告,并告知原告给商家开通网站需要收审核费,每个商家的审核费为20元,但却未在合同中体现。双方交涉未果,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不愿做可在2年期满后退款,原告随即停止了对该网站的经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网站使用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入围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入围公司(甲方)签订《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授予原告为中国区县联盟福建省泉港区运营中心总裁,享有中国区县联盟服务体系在授权地区的经营使用权,在被授权区域内自主开展业务,有效期为15年,合同还对权益金及其他收费、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3-1条约定,被授权人须付给授权人15000元的网站使用费;第3-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且又未满两年,被授权人不得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如果在有效合同期满两年因经营亏损或无力、无心经营,可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有关退费政策可参考总部2011年7月6日颁布的《通告》。《通告》第2条载明,凡2011年7月5日之后加盟的区县运营中心,由于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时间、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导致在满两年还不能盈利或者已经盈利但无心、无力经营区县网站的运营中心,可以向总部提交终止合同和退费申请,如果在经营期间极力维护区县联盟声誉,未做出有损区县联盟之事,总部将对该运营中心所缴纳的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全额退款,收回网站并终止合同,总部在该区县另行招商。第4条载明,凡符合第一、第二条款的运营中心,到时若向总部提交退费申请,总部在核实后将按照加盟月份依次退款。2013年5月3日,原告向入围公司缴纳网站使用费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关于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退费的通告》、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入围公司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出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第3-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且又未满两年,被授权人不得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如果在有效合同期满两年因经营亏损或无力、无心经营,可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有关退费政策可参考总部2011年7月6日颁布的《通告》。《通告》第2条载明,凡2011年7月5日之后加盟的区县运营中心,由于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时间、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导致在满两年还不能盈利或者已经盈利但无心、无力经营区县网站的运营中心,可以向总部提交终止合同和退费申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足以表明其终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同及《通告》均未约定具体的退费时间,原告要求入围公司退费,应当给入围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及入围公司现状,酌情给予入围公司三个月的准备时间,即入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原告网站使用费15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潘培友与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二、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原告潘培友网站使用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