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正军与邢台市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邢台市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高乾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军,邢台市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邢台市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高乾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78号原告(反诉被告):曹正军,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邢台市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高坤雷,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高乾军,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正军与邢台市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乾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曹正军与反诉原告高乾军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军与反诉原告高乾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曹正军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高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曹正军负担;反诉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反诉原告高乾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江顺审 判 员  闫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