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昌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滨州市昌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4170号原告: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657725126。法定代表人:杜希超,总经理。被告:滨州市昌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东外环北首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19164542。法定代表人:贾志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昌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725元,由原告淄博恒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