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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绿强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强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425号原告杭州绿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兴乔。委托代理人王海英,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蕾,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钟仁。委托代理人孙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当本合同的诠释或执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议不成时,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买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给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明确,未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移送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智慧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方梦燕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