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贤艳与万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艳,万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4740号原告陈贤艳,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天德,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地址确认书地址:十堰市香格里拉36栋801号。)原告陈贤艳诉被告万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军、人民陪审员彭绣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贤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天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贤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于同年8月1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被告却逾期拒不还款,经多次催要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陈贤艳依法提交了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短信记录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万天德于2013年7月23向原告陈贤艳借款10万元,并向陈贤艳出具10万元的欠条,被告万天德向原告承诺2013年8月1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万天德向原告陈贤艳借款10万元,有借条、电子银行回单、短信记录为证,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万天德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为止符合法律判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万天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贤艳偿还借款10万元、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万天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吴 云审 判 员 郑 军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雪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